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106年04月19日)
第 6 條
前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本部,經本部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