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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 103年11月26日)
第 10 條
法人主管機關應比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按次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與公益監察人,並應依囑託調查或其他監察事項,支給工作費、住宿費、膳雜費等。

前項支給之費用,法人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費用給付基準支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