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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 98年01月07日)
第 7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指按學校法人擬設私立學校計畫所列學校之校數、等級、類別、規模,符合各該等級、類別學校設立標準所需設校基金額度加總之金額。

捐助人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設立學校法人時,應籌足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以現金存入銀行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