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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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 98年01月07日)
第 9 條
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所提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不符本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法人主管機關應命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