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為存續合併者,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於該合併計畫經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後四個月內,就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助章程中之組織與運作等事項不符本法修正後之規定者,予以修正,並應將原捐助章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修正為合併後學校法人之名稱,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定。
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依前項所定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於捐助章程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合併後學校法人董事之重新改選、董事長之重新選舉,其任期重新起算,並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定。但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資格不變,並由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續任時,其任期照舊。
前項合併後學校法人董事會應於董事長核定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一項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遴聘監察人,並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定。
合併後學校法人應於前項監察人核定日起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合併後學校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學校法人捐助章程、學校法人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轉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設立登記時之該管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