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 98年01月07日)
第 14 條
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未能於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期限內完成應報核定之事項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向變更後之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申請,經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准限期辦理而未完成,或其合併計畫涉有違法情事者,變更後之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合併之許可,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