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與其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合併變更組織為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私立學校時,應由各該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共同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向變更後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會商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變更前之主管機關)後許可之。
前項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應經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始得為之。
變更後之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許可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並得徵詢相關機關、學者專家之意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