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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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98年01月19日)
第 11 條
宗教研修學院申請設立或調整系、所、學位學程,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宗教研修學院及其系、所、學位學程之名稱,均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