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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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98年01月19日)
第 18 條
宗教研修學院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本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宗教研修學院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