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98年01月19日)
第 2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宗教研修學院,指專為培養特定宗教之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之私立大學或私立大學下設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