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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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98年01月19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法人或第二款宗教法人申請籌設宗教研修學院,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本部審核後,許可籌設。
宗教法人為前項申請時,應檢附載有籌設宗教研修學院為其設立目的之章程、法人決議籌設宗教研修學院之會議紀錄及宗教法人相關資料。
本部為第一項宗教法人申請案之籌設許可前,得會同宗教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