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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98年01月19日)
第 7 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足夠之教學、實習與特別教室或場所,及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場所。
二、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