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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98年01月19日)
第 9 條
宗教研修學院完成籌設後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設校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具募款能力。
二、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存入銀行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