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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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 98年03月13日)
第 3 條
私立學校以其本身為要保人,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依本辦法規定,與保險人訂定保險契約,以已繳交就學費用之學生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