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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 98年03月13日)
第 5 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繼續辦學者,得於保險契約中明定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天然災害。
二、戰爭。
三、法定傳染病。
四、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