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專科以上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一、未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與第十九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或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
二、專科以上學校日間與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五年制專科班、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及二年制學士班,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於公立學校均未達百分之八十,於私立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依附表六之一規定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依附表六之一規定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四、生師比值未達附表一規定或校舍建築面積未達附表七規定者,調整招生名額總量至符合規定之數值。
五、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未達附表二規定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六、專科以上學校之全校、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經本部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未通過者,本部得依下列方式調整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
(一)一次不通過:調整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連續二次以上不通過:調整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
七、新增所、系、科或系、科新增班別及研究所新增班別未依附表三規定,於學生入學學年度起,增聘專任師資者,得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該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八十五。
八、違反相關教育法規,經糾正或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
九、專科以上學校日間與進修學制各院、系、科與學位學程之二年制專科班、五年制專科班、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及二年制學士班,最近一個學年度各班別新生註冊人數未達十人,得於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向本部申請下一學年度停招,原分配該班別之招生名額,得申請主動調減或分配至相同學制班別之其他院、系、科與學位學程。
十、專科以上學校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與博士班最近一個學年度各班別新生註冊人數未達該學年度核定名額百分之三十,得於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向本部申請下一學年度停招,原分配該班別之招生名額,得申請主動調減或分配至相同學制班別之其他院、所、系與學位學程。
前項第二款各學制註冊率未符合規定,屬配合國家人才培育政策之設置稀有或重點培育類系科者,其註冊率不納入前項第二款註冊率計算,且不受招生名額調整之限制;其稀有或重點培育類科之範圍及調整方式,由本部公告之。
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依學校前一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扣除一定比率,並加計專案調整名額後核定之。
前項專案調整名額,學校應於前項一定比率範圍內,擬定計畫向本部申請。
各學制班別核定之名額,學校應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依學校前一學年度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保留一定比率名額,由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審議分配後,報本部備查。
二、其餘招生名額,依校內名額分配原則處理。
第三項扣除之一定比率及前項第一款保留名額之比率,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