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專科以上學校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但申請停招、裁撤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免檢具計畫書。
前項計畫書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程資料、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規劃情形、招生名額分配及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畢業學生就業現況統計資料。
第一項規定期限及學校每學年度得申請增設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案件數,由本部公告之。
新設或整併之專科以上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年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