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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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104年12月29日)
第 19 條
學校應將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及異動情形,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報本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移民署。
學校遇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應以書面通知學生依限離境,並依前項規定通報;未依限離境者,學校應負協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