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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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104年12月2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學生,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來臺)就讀國內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修讀學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