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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108年11月05日)
第 5 條
本部考量下列條件後,得擬具合併學校名單連同合併構想,提交審議會審議:
一、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
二、學校之招生規模及教職員數量。
三、學校之每位學生所獲教育資源,包括校舍空間、土地面積、圖書及經費等。
四、學校自籌經費能力。
五、學校接受評鑑結果。
六、學校坐落地理位置。
七、與鄰近學校教學及研究之互補程度及跨校交流情形。
八、學生實際註冊率。
九、其他有助於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學校競爭力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