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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108年11月05日)
第 6 條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