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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108年11月05日)
第 7 條
本部於合併學校名單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會商合併學校及相關機關,擬訂合併計畫。

前項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處理。
七、政府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