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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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 101年06月29日)
第 6 條
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經認定無法復原者,其申請人得擬具代替計畫,向紀念基金會請求協助。
前項代替計畫,應符合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當年設立或實際運作時之宗旨及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