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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10 條
專責人員之進用方式,除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及進用前條第二款第四目之協助同學外,應經學校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

專責人員應接受學校之督導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