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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14 條
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資格認定;已取得資格認定證明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專責人員之進用、解聘、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學校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停止聘約執行期間之相關事項,專任專責人員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兼任專責人員準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