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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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6月08日)
第 4 條
研發成果,應歸屬學校所有。但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利益或經濟有重大影響,或其他經本部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