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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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6月08日)
第 7 條
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經學校評估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經公告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者,得終止繳納維護費用,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