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6月08日)
第 7 條
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經學校評估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經公告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者,得終止繳納維護費用,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