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於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者,為法人之代表人或法人指定之人;於學校法人申請改制者,為校長或學校法人指定之人。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事項,並應包括下列內容說明:
一、課程及教學規劃:包括課程設計、教師安排或配置、學分規劃、修業年限、畢業條件、學位授予。
二、學生入學:包括招生對象、招生方式及期程。
三、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包括對學生獎助學金之規劃。
四、財務規劃:包括經費需求、來源、學雜費收費基準、用途(具體說明收支項目符合實驗教育目的)。
五、自我評鑑方式:包括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