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 108年08月28日)
第 4 條
學校各類學位授予要件之訂定,應考量各級學位層級、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實習規定、畢業條件與各類學位所應具備核心能力、專業素養及需通過各類考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