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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 108年08月28日)
第 5 條
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併同實施年度、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註記及其他相關規定,應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前項學位授予要件,包括是否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