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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 108年08月28日)
第 9 條
前二條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之資料形式,得為紙本、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