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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 109年12月07日)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大學經查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