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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三 章 監督機制 ( 110年05月28日)
第 14 條
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三、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備查。
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
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