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三 章 監督機制
( 110年05月28日)
第 17 條
監督會應置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查核研究學院之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評估其經營績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研究學院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年度稽核報告所列缺失或異常事項,經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