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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5月28日)
第 3 條
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
二、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職員。
三、編制外人員:指前款以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進用之各類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