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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5月28日)
第 7 條
研究學院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研究學院之學雜費收入。
(二)研究學院之推廣教育收入。
(三)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收入。
(四)研究學院之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
(五)研究學院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研究學院之受贈收入。
(七)研究學院之投資取得收益。
(八)研究學院之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六目屬合作企業資金者,其每年提供之資金額度應不得低於前項第一款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之額度;於年度決算未達成者,主管機關應令研究學院限期改善,並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其改善情形,列為研究學院之評鑑項目及審議其續辦申請之參考。

研究學院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研究學院之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研究學院之人事費用支出。
三、研究學院之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支出。
五、研究學院之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研究學院之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支出。
七、其他與研究學院發展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