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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 111年05月11日)
第 16 條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專案輔導學校於停辦前,應維持校務正常運作,並持續開班授課,所需費用得由本基金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