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經檢核結果仍為不通過。
四、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
五、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
六、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
七、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教育法規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為止。
前條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仍符合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