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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 111年05月11日)
第 7 條
專案輔導學校辦理價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融資、動產與其他權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其改善情形之參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