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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督導、執行本基金墊付款相關事項之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