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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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4 條
申請本基金補助或墊付,應填具申請計畫書、財務報告及相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學校所送之補助或墊付申請文件審查通過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補助或墊付申請案,應進行初審後,提供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查時參考。
管理會審查,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訪視。
補助或墊付申請案,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金額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