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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5 條
申請資料不全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申請案所填具之申請書或檢具之文件、資料,有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提供不實之證明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定;已核定者,應予撤銷。<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