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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 108年05月08日)
第 14 條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