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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 108年05月08日)
第 19 條
專科學校得依照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其規定由學校擬訂,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