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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 108年05月08日)
第 21 條
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並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十分之一;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及其餘出、列席人員之人數、比例及產生方式,於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辦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