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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四 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 108年05月08日)
第 25 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專科學校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