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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五 章 學生事務 ( 108年05月08日)
第 39 條
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