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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五 章 學生事務 ( 108年05月08日)
第 43 條
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專科學校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