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9年07月09日)
第 12 條
專科學校學生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讀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專科學校得就學生修讀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自行訂定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