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一)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二、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職業訓練師資格,並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一)甲級技術士證。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四、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具有前項各款資格者,其歸屬之類、群、科及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